甄明法律事務所 律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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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宣明智

日期:110年04月12日

字號:110甄律函字第1100412-1號

附件:

主旨:  謹代當事人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暨負責人蘇成達先生函發聲明,為杜絕不實抹黑以維商譽,請於函達3日內更正錯誤報導暨為平衡報導,以免訟爭,請惠予辦理。

說明:

  • 本律師函係依當事人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盛公司,統一編號81186081)暨負責人蘇成達之委任意旨辦理。
  • 茲據當事人委稱:「
  • 針對宣明智先生(下稱宣員)110年4月9日上午於向陽基金會召開記者會之發言,依然對本公司有所影射,為此本公司被迫必須再度回應如下:
  1. 105年12月間檢察官無預警偵結起訴並搶先發佈新聞,十五億餘元規模的公共工程『圖利』八萬多元,只佔工程規模一萬九千分之一,當時卻被媒體報導成圖利三千餘萬元,接著將女官員遭妨害自由之個案包裝成『綁架案』(實則至一審終結迄今,從未見檢方宣稱的裸照),連同前述多位主辦公務員及監造人員以圖利本公司而起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併同誣指本公司主管工程師涉犯偽造文書罪嫌(業務登載不實)部分,合併於同一份起訴書內(實際上有6個獨立的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0658號、105年度偵字第8506、13891、17306、23770及26071號檢察官起訴書),導致法院依分案規則需為同一案號,然實際審理程序乃分成兩部分獨立進行,證據未共通、被告分別審理、無須交互詰問,也無從對他部分案情表示意見,準備程序乃至於審理程序,全部不同時間、不同庭期,判決書也區分兩大獨立段落論述判決理由,意即法院刑事庭審理時亦認為是各自獨立事件而互不牽扯,由此可證,本公司承攬之工程業務執行根本完全與另案之蘇姓前員工之個人行為毫無關連,相關蘇姓前員工之個人行為及判決業經本公司製作動畫公布於網路,有助於澄清原委,嗣後本公司工程師所遭起訴之「業務登載不實」已經法院判決無罪,數月前已經完整說明,實不應再以訛傳訛恣意抹黑!
  2. 第查,本公司自始與所謂「綁架案」無涉,只是檢察官偏將不同事件拼湊至同一份起訴書而張冠李戴,莫名使本公司陷入不名譽窘境。所幸本公司被誣指「業務登載不實案」部分,歷經四年審理,遭莫名起訴之工地主管及相關業主方之承辦公務員、監造人員均獲判無罪,益徵當初檢察官起訴事實確屬杜撰而不可採信,且經法院仔細審理及事後之調查研析,本公司所承攬之鐵路車站工程根本就沒有進度落後之問題,既無進度問題,何來之公務人員圖利廠商之動機?
  3. 本公司數十年來均正常經營,工地正常運作,根本沒必要、更不可能因為營業問題而指使員工教唆綁架官員,即便一再遭受如此扭曲汙衊,本公司依然正常營運至今,也不必像『宣捷公司』般東躲西閃、藏匿財產。本公司深知民不可與官鬥、不與富商巨賈為敵,但必須適度向媒體朋友澄清說明,再度希望給予同等幅度之平衡報導。
  4. 另有關109年10月間所謂台鐵官員爆舞弊及圖利等內容等節,亦有明顯錯誤:『臺鐵捷運化計畫(新豐站場改建工程土建部分-第二期)』工程,是台灣鐵路管理局以前承包商違約而終止契約,並於完成第三方公正單位結算後,始另行規畫辦理招標採購之接續工程,並以最低標方式公開招標,任何符合資格之營造業者皆可投標,並無特殊資格規範,同業廠商均可公平競爭。本公司循一般領標程序參與投標,並以最低標得標,一切皆符合投標程序,履約過程亦以合約規範為依據,工務行政作業均符合公共工程三級品管作業制度,並無異常或不合理之處,尤其此案應追加而未追加之虧損金額高達近500萬元,倘若官員要圖利本公司(假設語氣),何須扼殺本公司之追加權利?經本公司委託律師逐一向各家媒體澄清後,多數新聞也已下架,目前偵查尚未終結,宣員竟能在媒體上高談闊論,是否宣員為本案之檢舉人?或受他人之指使?非無想像之空間,但本公司在得標以及履約過程,皆無當時報載內容所述之羅織情節,特此澄清。
  5. 宣員一再藉口四年前報載內容,一再將本公司蘇姓前員工冠上『董事長特助』之名號,無非為遂行抹黑本公司之意圖,以求轉移與本公司間之民事訴訟焦點。而本公司董事長長期以來僅有一名特助,且為公司另一名董事,並無女性特助,且蘇姓前員工與董事長非親非故,只是單純一般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此外,蘇姓前員工也無工程施工方面之本質學能或技術管理專業,無論年資或經歷均不適任甲級綜合營造業之特助,無奈之餘,本公司不得不再次詳加澄清。
    所幸四年後的司法判決已釐清蘇姓前員工身分,不再稱為『董事長特助』,也認定本公司與員工綁架根本毫無關係,若宣員仍要強加對本公司牽扯構陷,藉由記者會方式延用錯誤舊新聞繼續斷章取義對本公司強加抹黑,亦不能免除汙衊本公司應承擔之法律責任,以及惡意背棄合作盟友應接受之賠償與罰款義務,在此呼籲宣員務必自重。
  6. 宣氏父子為國內知名的富商家族,『宣捷生活』計畫之原創者(意者請自行上網搜尋『宣捷生活』),宣員曾公開揭示:我們現在暫且把這個名稱叫做『宣捷生活』,就是去規劃一個場域,這個場所就是跟我們剛剛講的這個生殖、生產,然後小兒照顧,延伸到這樣的族群在照顧時候的家人一起的關懷(註:引用宣捷公司105年1月25日官網公告新聞內容)。105年5月下旬本公司是在宣捷公司方面完成規劃後,才受邀請參與新竹市復中段土地公辦都更案之合作,整個過程都是配合宣捷公司之計畫,豈料宣捷公司方面卻毫無預警於105年8月5日以內湖北勢湖郵局第129號存證信函通知本公司終止契約,背棄合作盟友唯一的理由只有『本公司奉宣董事長指示』,與目前藉由記者會汙衊本公司之理由完全無關,宣員用汙衊性字眼混淆視聽,實不足取。而宣員再度延續先前宣捷公司以時序發生在後之謬誤新聞事件(105年12月)重新在媒體上大放厥詞,冷飯熱炒,才是最負面的社會教材。反觀本公司於起訴宣捷公司以後,數年來秉持低調應對、尊重與相信司法,除法院試行和解以外,從不曾尋找任何人際關係或政商、社會關係,或者利用媒體對宣捷公司施壓。107年7月間,宣捷公司為達拖延訴訟之目的,於辯論終結之際對承審法官提出迴避聲請,透過對法官惡意攻訐之汙衊與人身攻擊,以達拖延審判之目的,迴避程序之審查,歷經一、二、三審即長達一年時間(裁定內容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均有公開,意者可自行搜尋,茲不復贅),俟最高法院駁回再抗告後,士林地方法院始能繼續審理程序。此等令人不齒之手段,本公司依然選擇維持低調,隱而未發。直至108年9月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判決本公司勝訴後,本公司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備妥並完成擔保金提存後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之假執行,一切依法定程序進行,只因宣捷公司方面一再隱匿資產,一再以光怪陸離之藉口拖延、不配合執行法院核發的執行命令,一家資本額高達九億多元、由富商巨賈創辦的大公司,強制執行程序至今一年半卻只執行到二萬元,顯與常理嚴重乖離!法院扣押之資產,經執行法院囑託鑑價後所認定之價值,也遠遠不如宣捷公司方面所宣稱之價值,先前媒體報載有誤之部分也已陸續獲得澄清與下架,宣員一再提錯誤之舊訊息,指名汙衊本公司,目的何在,已無需本公司贅述!
  7. 為此特委請 貴大律師代函請宣員及媒體朋友,於函達3日內就上開不實錯誤言論及報載乙節進行更正,並給予平衡報導。」等語。
  • 綜上,本律師以為當事人所請係為維護法律上權益,允合法令之規定,爰代函達如上,請惠予辦理,以免雙方訟累。至就本律師函有任何疑義,均請隨時以書面或口頭洽詢,本事務所當竭盡所能維護當事人權益為說明,爰特代函達如上。

 

正本:工商財經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時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宣明智

                          陳昭龍  律師